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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對警方臨檢或盤查時的最好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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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報導,新北市三重區某女性移工,於昨日(8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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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對警方臨檢或盤查時的最好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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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報導,新北市三重區某女性移工,於昨日(8月16日)下午4點左右出門倒垃圾,被新北市警員當成逃逸外勞,竟在她拿不出居留證後,將她用手銬在路邊便利商店椅子上,再帶回警局;等該警員發現她是合法移工後,不但沒道歉、也沒送她回家,甚至將她丟包在路邊,幸好她利用Google Map找路才順利回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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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此,新北市警局三重分局已承認該警員執法有違失,將該員警記過、調至警備隊,並依《刑法》妨害自由罪移送法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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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是我們自己出門倒垃圾,沒有帶身分證件,卻遇到警方臨檢或盤查,該如何面對才好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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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警察職權行使法》第6條,警察必須合理懷疑「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」、「有事實足認知悉已發生或即將發生之犯罪」、「有事實足認有人身危害」的前提下,才能對特定民眾進行盤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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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不符合上述前提,依《警察職權行使法》第29條,我們可以溫和堅定地陳述理由、表示異議;更可以請求填寫「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」(一式三聯,第一聯由我們收執,以為憑據)。警方如自知不妥,應立即停止,當場放行或更正其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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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我們沒有出現任何有關《警察職權行使法》第6條的情形,只因為沒有攜帶身分證件而被盤查,而被警方堅持帶往警局,強烈建議避免肢體或言語衝突,以免遭受警方強制對待,甚至成為妨害公務、公然侮辱的藉口,不妨讓警察胸前密錄器完整紀錄,就當是替自己未來伸張權利蒐證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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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過,自警方開始盤查起,不得超過三小時,且警方應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,並告知有提審(聲請法院審查)的權利。此外,更可以要求通知指定的親友或律師協助,如果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,而導致權益受損害,亦可依法提起訴願、行政訴訟或請求損害賠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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